沪水务〔2014〕1052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4年10月22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2014年10月29日
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水利建设工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完善市场管理和惩戒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建设工程中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的记录管理。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安全不良行为、质量不良行为和合同失信行为三类。
安全不良行为、质量不良行为主要指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行为;合同失信行为主要指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是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行为的申诉调查及记录。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中心站)负责受监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质量不良行为的收集、核实、报送工作;市属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合同失信行为的收集、核实、报送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水利建设工程不良行为的收集、核实、报送工作。
第二章不良行为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安全不良行为的内容)
安全不良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工程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三)工程安全问题受到区(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书面通报;
(四)因安全隐患被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工;
(五)同一工程违反技术标准同一条文受到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二次以上(含二次)书面整改指令;同一单位一年内违反技术标准同一条文受到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三次以上(含三次)书面整改指令;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缺项;
(七)伪造或者变造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安全检测报告;
(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九)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交底、现场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相应责任;
(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未落实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监理报告制度等安全监理相应责任。
第六条(质量不良行为的内容)
质量不良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三)工程质量问题受到区(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书面通报;
(四)因工程质量问题被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工;
(五)同一工程违反技术标准同一条文受到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二次以上(含二次)书面整改指令;同一单位一年内违反技术标准同一条文受到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三次以上(含三次)书面整改指令;
(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偷工减料;
(七)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商品混凝土等;
(八)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质量自检,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九)伪造或者变造质量保证资料;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核、旁站、验收、监理报告制度等质量监理相应责任。
第七条(合同失信行为的内容)
合同失信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接工程未按合同约定分包的;
(二)未按合同(含投标承诺等)约定,获得相应级别的文明工地或者达到相应等级的质量验收标准;
(三)中标后,同一施工单位同一年度内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人次以上的(含三人次);
(四)中标后,同一监理单位同一年度内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三人次以上的(含三人次);
(五)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民工工资。
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八条(基本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的基本信息包括:责任主体、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处理机关(单位)和严重程度等。
第九条(信息报送)
市安质监中心站、市属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集、核实的不良行为及时报送市水务局,并同时书面告知拟被记录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申诉处理)
责任主体收到书面告知后,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起7日内向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诉。市水务局应当进行核实,发现收集的不良行为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采信;查证后确实无误的,应当告知责任主体;难以查证的,应当根据客观原则进行审慎处理。市水务局对无异议的或者调处属实的不良行为予以统一记录。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等级)
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视其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较重、一般、轻微”4个等级。市水务局将“严重”、“较重”等级的不良行为抄送至市诚信管理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水利部、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徇私舞弊处理)
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中有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不良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2.质量不良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3.合同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4.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
5.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
附件1
安全不良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序号 |
不良行为 |
责任主体 |
1 |
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认定的责任单位 |
2 |
工程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
被处罚单位 |
3 |
工程安全问题被区(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书面通报 |
被通报单位 |
4 |
因安全隐患被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工 |
施工单位 |
5 |
同一工程违反技术标准同一条文受到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二次以上(含二次)书面整改指令;同一单位一年内违反技术标准同一条文受到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三次以上(含三次)书面整改指令 |
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
6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缺项 |
施工单位 |
7 |
伪造或者变造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安全检测报告 |
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
8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
施工单位 |
9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交底、现场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相应责任 |
施工单位 |
10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未落实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监理报告制度等安全监理相应责任 |
监理单位 |
附件2
质量不良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序号 |
不良行为 |
责任主体 |
1 |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
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的责任单位 |
2 |
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
被处罚单位 |
3 |
工程质量问题受到区(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书面通报 |
被通报单位 |
4 |
因工程质量问题被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工 |
施工单位 |
5 |
同一工程违反技术标准同一条文受到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二次以上(含二次)书面整改指令;同一单位一年内违反技术标准同一条文受到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三次以上(含三次)书面整改指令 |
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
6 |
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偷工减料; |
施工、监理单位 |
7 |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商品混凝土等 |
施工、监理单位 |
8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质量自检,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
施工、监理单位 |
9 |
伪造或者变造质量保证资料;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
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
10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核、旁站、验收、监理报告制度等质量监理相应责任 |
监理单位 |
附件3
合同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序号 |
不良行为 |
责任主体 |
1 |
承接工程未按合同约定分包的 |
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
2 |
未按合同(含投标承诺等)约定,获得相应级别的文明工地或达到相应级别的质量验收标准 |
施工单位 |
3 |
中标后,同一施工单位同一年度内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人次以上的(含三人次) |
施工单位 |
4 |
中标后,同一监理单位同一年度内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三人次以上的(含三人次) |
监理单位 |
5 |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民工工资 |
施工单位 |
附件4
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
序号 |
责任 主体 |
工程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不良行为 |
处理依据 |
处理决定 |
处理时间 |
处理机关 (单位) |
严重程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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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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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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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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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较重、一般、轻微”4个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严重”的不良行为是指受到管理部门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且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引发闹访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较重”的不良行为是指受到管理部门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且造成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或者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引发闹访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一般”的不良行为是指受到管理部门听证以下的行政处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轻微”的不良行为是指违反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时整改未造成安全质量不良后果,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被信访投诉,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2014年10月29日印发